推动创业投资注重“三个创新” 引导创业投资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7-04-28
我国正处于经济调整转型期,大量小微企业纷纷兴起,创业投资作为重要的资本形成工具,在走入小微企业中应注重三个创新:一是组织创新,创投基金通过合伙制及跟投实现了投资人以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风险,管理人承担无限风险的机制,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管理创新,小微企业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要求管理人不能采取规模化投资方式,要俯下身子,深入实际充分了解企业的产业特色,帮助被投企业建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模式,给予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资本支持;三是销售创新,创业行业的高风险性要求投资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和风险承担能力,管理人不能再像银行那样依靠国家信用背书对投资人保本保收益,必须坚持销售适当性原则,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正确区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匹配合适的基金产品。
创投基金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与《基金法》相悖的问题,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混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产品劣后级投资者的关系,将普通管理人当作通道;二是错误地将银行信贷关系引到结构化产品中,扭曲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法律关系,间接为优先级投资者保本保收益,加大行业兑付风险;三是错误地将基金当作单一项目的融资工具,而不是作为投资工具,无法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四是部分大投资人过多干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影响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损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五是部分投资人缺乏契约精神,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加大了管理人的募资成本和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