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股民必读:关于股票、股息与股权
发布时间:2016-03-03
今年的股市行情堪比过山车,昨天还沉浸在如火如荼的行情中,准备倾家荡产拼杀进去,今天就已经“全盘皆绿”,恨未抛售在昨日。身兼资深股民和财税人士,在此关注一下关于股票、股息、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股票转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免征的范围不包括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而仅限于个人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而且,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也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二、股息红利所得
股息个人所得税就远远没有股票转让所得那么简单了,看看下面这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看看下面这张表,相信你就很清楚了:
持股期限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实际税负 |
一个月以内 (含一个月) | 股息红利100% | 20% | 20% |
一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 | 股息红利50% | 10% | |
超过1年 | 股息红利25% | 5% |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持有时间长的,会给予一定税基优惠,税率统一为20%。差异化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给实际操作又带来一个难题,比如,某人取得股票当月上市公司即分配股息,由于不能确定个人将持有该股票的期限,如何计算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85号规定,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炒股的朋友还有问题,财税〔2012〕85号说了,文件中的上市公司说了,仅仅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那么现在的新三板,或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怎么办?
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做出了规定,适用优惠、税率以及扣缴方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证监会在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复开展上海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试点,沪港通股票交易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配套的税收政策,《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沪港通包含两方面: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香港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公司。文件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况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形: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提出申请,由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因此,目前通过沪港通购买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是不执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的。
三、股权转让所得
在三者之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最复杂的。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就足够让人头大了。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简单分析一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何为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所得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税的一种,需要按照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所得额。因此收入额、股权原值、合理费用的确定成为重点。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以及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都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也就是说,含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还应当考虑此部分收入。
股权原值的确定采取历史成本法原则,按照取得方式不同,分别采取如下方式确定: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7号公告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但是对具体的税费范围没有给出明确,对此部分地方给出了明确,比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三)如何缴纳?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也不例外。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并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