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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全面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6-03-03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在提升资金融通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问题显现出来。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此,就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博士。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记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差异是什么?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会产生什么影响? 
       曾刚: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差异,在于二者客户对象的不同。服务于小额、分散的金融需求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在这一领域中,各类金融服务需求旺盛,但传统金融机构却不能(或不愿意)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互联网金融却可以依靠其平台在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使更为普遍的金融服务成为可能。从这点来看,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无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还是众筹等等)的主要客户大都游离在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之外,其发展并没有带来对银行现有客户和业务的直接竞争,而且,其发展规模与传统金融(特别是银行业)也不可同日而语。当然,从长远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成长壮大,潜在的竞争威胁依然不可忽视。 
       虽然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会产生一定威胁,但二者之间也有较大的合作共赢空间,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组织模式,以实现自身的转型与调整。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已开始了积极的尝试,如加快信息化、数据化建设,提高自身数据分析、处理能力以及试水电商平台和直销银行等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推动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如京东商城的供应链金融,民生银行与阿里巴巴在直销银行方面的合作等等),可以更好地贴近客户需求的变化,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对互联网企业而言,这样的合作也能拓展对自身客户的服务范围,获取多元化的收入来源。 
       总体来看,通过与传统金融的竞争与合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必会给金融业带来深刻的变化。至于这种变化是否是颠覆性的,目前尚难定论,但不管怎样,金融服务的普遍性以及金融效率都会因此而提高。 
       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关系 
       记者: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关系? 
       曾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通过大数据和业务模式创新来降低信息不对称,控制普惠金融业务的风险,在实践中,极大地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例如,早在2007年8月,为解决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合作推出了“易融通”,针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征,开展网商信用贷款。此种贷款无需企业向银行提供任何抵押担保,但申请企业必须为电子商务平台三年以上的诚信通会员,具有一定的诚信交易记录。在此之后,银行业的类似产品层出不穷。 
       除了银行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携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创新模式外,还有非银行的新型金融机构直接利用大数据开展客户信用评级发放信用贷款。如,阿里金融为阿里巴巴会员提供一款纯信用贷款产品,简称“阿里信用贷款”。阿里小额贷款无抵押、无担保,目前贷款产品对杭州地区的诚信通会员(个人版和企业版)和供应商会员开放,贷款放款对象为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体版诚信通为实际经营人)。小额贷款建立了一种目标完全不同于传统银行的金融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贷款技术创新,不但提供了放松抵押担保制约的还款制度安排和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途径,而且还提供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从而降低了低收入阶层平等进入贷款市场的门槛。 
       除了利用大数据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外,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支持还体现在业务模式的创新上。最近以来,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普惠金融领域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1、京东“迷你银行”。2014年12月,京东宣布与格莱珉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双方将借助京东的互联网渠道和供应链资源,结合格莱珉在农村微金融服务领域的经验,携手开拓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京东计划2015年在全国区县铺开500家县级服务中心;京东依托自建配送网络,将这些村里的站点建成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迷你银行”。 
       2、阿里“农村淘宝”。2014年10月,淘宝上线了针对农村市场的二级频道“农村淘宝”:除了日常用品,还提供了农用商品和工具。同时,阿里启动了“千县万村”计划,在3到5年内建立1万个县级运营中心和10万个村级服务站。这些“神经末梢”的目的不仅是在为农户使用电商服务降低门槛,也是其未来农村金融服务的根据地。 
       3、宜信“谷雨战略”。2009年,宜信推出了第一个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宜农贷”,并在之后陆续推出了“宜商贷”、“农产品众筹”等针对农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宜信的农村金融不仅着力在直接帮助农民进行现代化生产、甚至自主创业,更是注重通过金融服务帮助农民拓展消费场景、实现消费升级。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记者:发展至今,互联网金融存在哪些风险? 
       曾刚: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金融活动固有的高风险性,是长期存在的;一个层面则是短期内盲目发展所形成的风险,在行业发展的初期不可避免。 
       金融是有关风险管理和定价的活动,高风险性自然也是这个行业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尽管其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有差异,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类型与传统金融并无二致,具体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等。对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需要满足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即必须保有足够的资本、满足最低的流动性监管标准以及为不良贷款预留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等等,以保证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与之相对,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是监管的空白地带,其业务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抵补与覆盖。 
       金融行业的风险属性,对从业者的管理能力和素质(特别是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客户的小额、分散特征(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客户的风险要高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对专业能力的要求,甚至还会超过传统金融机构。但就目前来看,在互联网金融热潮的鼓动下,大量企业进入该行业,导致了机构数量和交易规模的迅速上升,短期内会积聚一定的风险。一方面是许多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企业,盲目进入该领域,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另一方面还有部分从事民间金融的企业,借互联网金融的热潮,行“挂羊头卖狗肉”之事。如P2P行业中就有一些企业事实上是民间借贷的变体,这种平台不仅存在金融风险,还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记者:日前,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它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什么意义? 
       曾刚:总体上看,《意见》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基本框架。尽管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本质,但相关业务类型繁多,涉及的风险特征也大不相同。因此,有效的监管,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为此,《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其中,互联网支付监管归属人民银行,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归属于银监会,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管归属证监会,互联网保险监管则归属保监会。总体上讲,分类监管将有助于不同类型业务监管的专业化,不过,在目前跨市场、跨行业资金流动加速的背景下,这样的架构也可能因为监管规则的差异而形成套利空间,需要在实践中继续观察。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和基本边界,同时也为进一步的监管细则确定了基调。《意见》指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总体上看,《意见》基本将互联网金融限定在普惠金融范畴,以小额支付、个人借贷以及小微企业融资为主要发展方向,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差异化的定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记者: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它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会产生什么影响? 
       曾刚:第一,互联网金融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基本特征来看,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收集和甄别),由此可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同时大大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这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银行业的空白,并推动金融服务的普遍化,这对我国金融体系效率的改善以及加快普惠金融的实现,都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 
       第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尽管其有现实的需求,而且也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仍需面对许多不确定性,其中,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来自监管方面的要求)最为突出。在未来,随着相关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业务准入以及其他方面监管要求的推出,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还能保持其低成本、高效率的比较优势,目前都还不得而知。 
       最后,还需要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宏观层面的影响。从本质上说,互联网金融是更接近于金融市场的一种服务模式,其发展与壮大,会有助于直接融资占比的提高和金融结构的优化。不过,从政府的角度看,这或许也意味着其宏观调控的能力遭到了削弱。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支付的日益广泛,货币流动性与以往可能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所媒介的融资交易,基本都游离于金融管控外,这对传统的数量调控方式会形成挑战。面对这些变化,宏观调控者需要有更深入的研究,一方面应合理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影响及可能的风险,对其发展进行合理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适应趋势性变化,树立更为市场化的理念,优化和调整宏观调控手段,为互联网金融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合理的政策环境。
                                                                                             转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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