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活动,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股权挂牌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从事产权、股权、债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会员进行交易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交易所对会员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时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员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制定的内控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六条 具备规定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 交易所会员分为执业会员与中介会员。
执业会员是指符合交易所规定条件,能够从事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保荐业务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会员。
中介会员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主要从事中介服务、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等非交易业务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五)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
(六)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员申请书;
(二)会员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合法证明;
(四)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内部组织结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
(八)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工作业绩介绍;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十)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文件。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复印件加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供核对。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下同)
第十条 申请文件完整后,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批准为会员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申请人被批准为会员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交易所应自作出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向被批准的会员颁发《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获准接纳为交易所会员的,交易所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与其签订相应的《会员协议书》。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利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交易所创新业务;
(五)参加交易所为会员提供的业务培训;
(六)对交易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
(八)经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
第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遵守产权交易相关法律和政策;
(四)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
(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
(六)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保存10年以上;
(七)按时缴纳年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八)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会员年费缴纳与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须缴纳年费及会员费
第十七条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调整年费、会员费缴付金额。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会员缴纳的年费、会员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会员资格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但受让方必须具备会员入会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应当报告交易所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单位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使用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申请变更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及交易所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会员资格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终止会员资格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的,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后,会员管理部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监管部门,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会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书面通知该会员,同时予以公告。
对于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其从事与交易所相关的业务由交易所指定具有同类会员资格的其他会员托管其业务。
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管理部负责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管理部负责执业会员和中介会员的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管理部职责
(一)依照交易所规定做好会员资格申请及会员资格变更、终止相关工作。
(二)依照交易所规定对会员档案进行管理。
(三)监督检查会员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做好会员资料统计核实工作和会员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按交易所规定向会员收取各项应缴纳的费用。
(六)完成交易所规定与会员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会员大会
第三十条 交易所设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共同讨论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修订会员管理办法;
(三)评选年度优秀会员;
(四)其它须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份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交易所会员管理部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每名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限期说明情况;
(五)责令改正;
(六)责令参加培训;
(七)责令定期报告;
(八)责令加强内部合规检查;
(九)专项调查;
(十)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十一)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
(十二)提请监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调整、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国家主管机关撤销其工商登记或者予以解散;
(二)国家主管机关撤销其业务许可;
(三)法院裁定其宣告破产;
(四)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当事人资产流失或其它损失;
(五)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交易所声誉或权益受损;
(六)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不足的情形持续半年以上;
(七)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备案手续;
(八)交易所要求其限期整改而未能按期完成;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措施: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委托其办理的交易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对交易所恶意隐瞒,仍然与之建立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引起纷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交易中使用带有虚假、欺诈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
(三)不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价款、交易服务费、佣金等款项的结算;
(四)超越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
(五)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六)有其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会员及其客户的有关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它文件、资料,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交易所每年根据会员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时,可依照交易所规定,通过调解解决,经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