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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业关于私募资管新规的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6-10-28




今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当时在资管圈内强烈反响,私募、券商、期货、纷纷按照新规要求改进业务,但仍有不少机构对新规的内涵和界定存在理解不到位、有偏差等情况,也有机构利用条文的局限性来寻求规避监管的空间,可谓问题多多。

 

经历新规3个多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推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就私募资管业务的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结构化资管计划等方面的内容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可谓给做资管业务的小伙伴带来巨大的福音,以后可以参照执行,业务规则更加明确。

 

你们都有哪些疑问,新规是如何解答的呢?一起来看。


资管计划需备案才能交易 协会将加强监管


第1号文件是《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明确了协会的备案核查和产品监测职责,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备案合规义务、备案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总体性规定。



 

疑问一:资管计划以后如何进行备案?如果不备案有何影响?


解答:第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及时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接受协会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报告,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进行备案,按时提交备案材料。


第三,定期报送资管计划运行报告和风险监测报告,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还应及时向协会进行报告。


主要注意的是,所有资管计划均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注:资管计划不备案不能进行交易~)

 

疑问二:从投资者角度来说,备案的资管计划是否就是靠谱的?


解答:协会接受资管计划备案不能免除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同时,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管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注:备案是为了规范,投资者还是要自己仔细甄别。)


疑问三:协会以后会如何对资管计划进行监管?


解答:第一,协会将建立资管计划备案核查流程,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核查备案材料。对于合规性存疑的,协会可以向证监会咨询、报告,也可对资产管理人出具备案关注函或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协会将加强资管计划备案核查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证监会处理。


第三,基金业协会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投顾要提供5份证明文件 禁止私募服务非标产品



第2号文件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私募资管产品须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了细化,督促管理人谨慎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这个与做投顾的私募息息相关,尤其是之前关于3+3投资资格的要求具体明确了,小伙伴们可以好好看看。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突出风险,协会进一步强化自律规范要求,如禁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提供投资建议;禁止一对多资管产品委托人以发出投资建议、投资指令等方式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疑问四:此前新规对投顾资质要求是连续3年以上可追溯业绩、并且不少于3个投资管理人员,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解答:私募证券管理人如果以后想做投顾,需要出具5个文件,包括承诺函、资质证明文件、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

 

疑问五:具体来说,私募管理人要出具的承诺函有什么要求?


解答:1、承诺在协会登记满一年,已成为协会会员,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承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3、承诺函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名投资管理人员本人签字。

 

疑问六:资质证明文件具体该怎么开?


解答:1、协会官网公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截图;

2、协会会员证书或协会官网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截图;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4、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3名投资管理人员不良从业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或其他可验证可核查的证明材料。

 

疑问七: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要求是什么?


解答:包括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


1、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或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管理的基金/产品名称、期间、职责等),或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的委托管理协议。


2、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或海外基金从业人员曾就职的基金或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中英文翻译件);


3、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疑问八: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找谁做?怎么证明?


解答:提供以下一项即可:


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2、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自己管理的业绩区间;


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疑问九:产品的投资业绩数据具体怎么提交?


解答:投资管理人员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业绩数据(EXCEL格式)。样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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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十:一对多(集合)资管计划有哪些规定?


解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一对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疑问十一:机构如何去选择第三方投顾?


解答:第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第二,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前面要求的5个文件)


第三,对私募的要求是,拟聘请的投顾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同时,私募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

 

细化结构化产品收益分配

安全垫产品不能获取超额业绩回报



第3号文件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详细说明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细化了在宣传推介、收益分配、投资运作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管理人通过“安全垫”+超额业绩报酬等方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产品。




 

疑问十二:新规对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者以后怎么规定?


解答:要求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具体来说,在结构化产品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与劣后级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一起共同分担收益与风险,但比例可以不同)

 

疑问十三:以后劣后级是否还有补仓的要求?


解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不得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疑问十四:优先级是否还能保本保收益?


解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投资标的实际产生的收益进行计提或分配,出现亏损或未实际实现投资收益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

 

疑问十五:现在比较流行的“安全垫”风险缓冲产品还可以做吗?


解答:资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不得以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获取超额收益。(注意“安全垫”产品仍然是可以做的!但不能有超额业绩报酬。

 

疑问十六:听说现在还有变着法来做优先劣后的,这方面怎么去禁止?


解答: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异化为优先级投资者为劣后级投资者变相提供融资的产品。

 

疑问十七:有些产品结构很复杂,杠杆倍数怎么来查?


解答:第一,合同中应明确其所属类别,约定相应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杠杆倍数限制等内容。(1.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2.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3.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


第二,合同约定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暂行规定》在杠杆倍数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不得以规避《暂行规定》及本规范要求为目的,故意安排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作为委托资金,通过嵌套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或明知委托资金属于结构化金融产品,仍配合其进行止损平仓等保本保收益操作。

 

疑问十八:以后结构化产品如何向优先级客户进行推介?


解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对象应当与其投资标的、投资策略直接相关。

本文来源: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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